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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保部:收紧PM2.5等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
内容摘要:环保部:收紧PM2.5等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
《国家环境保护标准“十二五”发展规划》提出,加快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,通过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、收紧排放控制水平,进一步提高水、大气、固体废物和环境噪声等排放标准控制要求。
规划强调,要以人为本,配套环境质量标准实施需求,以总量控制污染物、重金属、颗粒物(PM10和PM2.5)、挥发性有机污染物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污染物为重点控制对象,通过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、收紧排放控制水平,进一步提高水、大气、固体废物和环境噪声等排放标准控制要求。
坚持因地制宜,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订更严格的排放标准。进一步深化细化重大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内容。
规划要求,要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。结合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需求、行业污染物种类及排放分担率,优化整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,开展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。
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由行业型、通用型和综合型排放标准构成,共约35项(类)标准。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由道路、非道路的新车和在用车(发动机)排放标准构成,共约25项(类)标准。
其中行业型、通用型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移动源排放标准共覆盖约95%以上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源,80%以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。
加强对相关行业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颗粒物的排放控制,加强对相关行业重金属、挥发性有机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控制,特别是无组织排放控制和污染源周边环境质量监控要求,满足风险防范需求。修订恶臭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,加强恶臭控制。修订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,保障污染监控体系的严密性。
适应机动车工业高速增长情况下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,以氮氧化物、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为重点,坚持道路与非道路移动源并重,机动车与油品标准同步,开展机动车和其他移动污染源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。
规划还要求,加快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环境保护重点需求、行业污染物种类及排放分担率,开展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。修订污水综合排放标准,完善污染物控制指标和要求,保障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的严密性。研究完善工业园区和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放控制要求。进一步研究国家水污染物间接排放监控方案,在排放标准中完善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控制要求,防范环境风险。
规划提出,要加快核与电磁辐射安全标准修订。坚持安全第一,结合中国核能和核技术利用的发展特点和水平,推动核与电磁辐射安全标准的基础研究,为标准的自主研究制定提供支撑。适应核电与核工业快速发展的形势,针对放射性废物管理、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、铀矿冶尾矿库等重点领域,开展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,满足核与电磁辐射监管工作需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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